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儿童,是培养革命接班人的需要。《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社会主义社会的赡养与封建的孝道,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老人的生活照顾,首先是国家集体承担的,但国家、集体的物质帮助,不能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养责任.。作为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尊老养老,使老人安然度过晚年。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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