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魏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魏某存在隐匿房产、股票及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未举证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关于魏某应不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庭能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海离婚律师据此提出魏某存在隐匿房产、股票及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应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其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至于李某主张魏某有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并不属于本案离婚诉讼的审理范围,李某可另行主张。故李某关于魏某应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离婚律师网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青柯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BC
温馨提示: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专业律师热线:152 2155 5339,上海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