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夫妻双方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律对单方提起离婚诉讼有限制性的规定,在一些具体的时间段,法律不允许男方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离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的身体或保护孩子。 《婚姻法》对男方单方面提起离婚的诉权有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单方面提出离婚。但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至于说什么是“确有必要”,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靠法官根据具体个案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来说如果女方存在过错(如与他人通奸、吸毒、卖淫、施行家暴等),法官可以考虑站在保护男方权利的角度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当事人要去哪里申请婚姻无效,能受理并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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