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法定婚龄却通过更改户口登记结婚,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吗? 未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当结婚时,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这里的结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也就是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的年龄。在许多农村仍存在通过办酒席来宣告缔结婚约,则不在此限。当然,此种婚姻也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二是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均指周岁。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在表述年龄时多用虚岁的方式,且虚岁大多数情况下都比周岁大出1岁或者2岁。这种传统习惯与法律规定上的差异易造成对法定婚龄的误解,需特别注意。 婚姻是否有效并不由当事人自己认定,而是需要经特定当事人申请最终由法院认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除了当事人自己外,仅能由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来申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有一个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须遵循事实在先的原则,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婚姻生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稳定婚姻秩序。因而,各国立法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控制很严,而且还规定,对于禁止结婚情形消失后,不得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比如没有达到婚龄而结婚者,达到婚龄后就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重婚者只要接触了前一婚姻关系,对后一婚姻关系也不能再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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