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出资建造的农村房屋该怎么分?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它的存在是以权利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作为基础的,且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是我国房屋土地规范的一般原则,因此,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该类房屋的归属时,一般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人确定为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只能证明登记人享有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而并不能证明该使用权人是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因为实践中有些建房申请人为数人,而登记人仅为一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其他申请人与登记人同样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解除后,对于共同建造房屋的分割,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同居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从其约定。 2、物尽其用原则。同居财产的分割应以效益最大化作为价值目标,通过有效的分割方式,使得分割后的财产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审判实践中,裁判分割方式一般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三种。房屋作为不动产,很明显不适用于实物分割,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补偿的方式。 3、按照贡献大小分配原则。所谓贡献大小,对于房屋而言,一般是指出资比例、修缮管理等等。具体分配过程中,可依据双方贡献大小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4、照顾弱者原则。这一点在《婚姻法》中奕有所体现,在同居财产分割过程中也应遵循该原则,对于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当事人,可予以适当照顾。 5、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房屋折价款的确定一般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之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则依法请房屋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对房屋作出评估,依据专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来确定房屋现在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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