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子所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同居情形:一种情形是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非婚同居;另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婚外同居。这两种同居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实施以前,均定性为非法行为。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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