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法定人提起离婚诉讼,但必须经过申请宣告公民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 适用本条时在程序上应先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为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同时,法律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依法放弃监护权,或者没有被剥夺权时,其他人不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也就不具有法定代理权,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如果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经过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的法定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取得监护权的同时,其也就依法获得了法定代理权,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但是,首先应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法律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切身利益,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制度,但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取得也要基于合法的因素或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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