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有无可能构成强奸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多个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颁布的法律中规定了丈夫对妻子可以构成强奸罪。我国的传统观念,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性生活是一种义务,绝大多数人没有认为夫妻性生活与犯罪有联系,所以婚姻内有无强奸犯罪,不应脱离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婚姻中的男女已经抛弃了传统婚姻中的不平等,婚姻中相互尊重、平等相处成为共识。婚姻中的常态是男欢女爱,你情我愿,夫妻生活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强奸是指婚姻外对妇女采取的性暴力,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在婚姻外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夫妻因琐事吵闹暂时不合的情况下,也有强行性行为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不应构成强奸罪。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夫妻生活的本质是同居,没有同居,婚姻也很难延续。合法的婚姻解除必须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婚姻是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生效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一点需特别强调,就是人民法院发给双方当事人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后,在上诉期内双方的婚姻是一种准予解除的状态,此期间双方可以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此时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另外,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并不表示丈夫就可以随意强行性行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强迫发生性行为。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妻子人身权利造成伤害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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