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同居是以合法有效婚姻关系为前提,同居内容是夫妻双方相互照顾和性生活,夫妻同居是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拒绝与对方同居,均违反法定义务;同居义务是配偶双方平等的义务,是夫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义务始终存在。但一方因工作原因、健康原因在一定时间能不能同居时,可以免除同居义务,是分居的正当理由。如果无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并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限的期限内,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四项规定,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同居的履行涉及人身权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否违反同居义务应考虑:分居的理由是否合理;分居的原因是否是故意;分居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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