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决定不生育,是否构成对配偶的侵权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生育子女应当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基于夫妻的身份,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生育子女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同时是否生育下一代也是个体自然人拥有的自由。当夫妻一方希望生育而另一方不希望生育时,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妻子未与丈夫协商一致自行决定中止了妊娠,丈夫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确认了妻子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妊娠,不会对丈夫构成侵权。在双方因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重大分歧致使感情破裂时,可作为离婚的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刚刚施行,有一种解读第九条的观点,认为该条款确认了妻子单方面有不生育的权利,其实不然。该条款只是规定妻子自行决定了中止妊娠,丈夫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中止妊娠可能有多重原因,比如妻子有自己的工作学习计划,为了事业进行想过几年再生育,但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还有的是因为夫妻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时任性中止了妊娠。所以生育子女需要夫妻双方完成,如果有一方单方决定不生育,对方有权请求离婚,因此不存在单方不生育权或者单方生育权,如果存在单方不生育权或者单方生育权,就不能将因生育发生的纠纷,作为请求离婚的法定理由。有一点需要特别提示,如果夫妻是在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怀孕,妻子自行中止了妊娠,丈夫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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