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解除婚约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吗?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按照我国传统的婚姻缔结程序,一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另一方赠送聘礼、聘金,一般称之为彩礼,这样的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在广大农村则保留得更为普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彩礼的金额也逐步攀升,如果双方在登记结婚前解除婚约,经常因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产生矛盾,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首先,判断彩礼的主要依据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财物。具体而言,彩礼认定应当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双方财物往来的名义和对象以及给付的心里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一是财物往来是否符合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大多数地方彩礼的数额一般大于其他日常财物往来的数额且数字比较吉利;给付彩礼有时也会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如由婚姻介绍人转交或者在举行订婚仪式宴请亲朋时直接交付;有些地方彩礼有顶的构成种类,如现金、首饰、箱包等。二是财物往来的名义及现象。彩礼给付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者男方近亲属。在农村中为完成婚姻大事,男方及其亲属往往不遗余力,当男方本人无力独立承担彩礼赠送时,则一般以男方家庭名义或者男方个人名义。彩礼给付的对象则相对简单,一般为女方家庭或者女方个人。三是财物往来时的心里状态。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一方表达情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另一方的财物,没有附其他条件,与是否结婚无关,则不应属于彩礼的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给付方应当就其给付的财产是彩礼及相应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订立婚约存在着预约婚姻这种法律关系,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应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虽然一般传统观念认为举行结婚仪式是缔结婚姻的标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结婚登记是法律上确立婚姻关系的标志。如果双方最终未进行结婚登记即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便没有实现。实践中,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是长期共同生活,女方接受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然适用未结婚登记即返还彩礼的规则,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不能有效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公平的角度,对彩礼的返还作出处理。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离婚律师网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青柯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BC
温馨提示: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专业律师热线:152 2155 5339,上海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