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配偶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一起居住生活的关系认定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民俗风情有很大差异,为适应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时间为界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实践中承认其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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