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一般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婚姻自由是保证个人在婚姻中决定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地被人决定,包括是否结婚、什么时候结婚、与什么样的人结婚等都是由自己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胁迫对方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婚姻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个人有爱的权利,也有拒绝爱的权利,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便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使双方痛苦,也对子女和社会无益。但结婚、离婚都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受法律保护。保障婚姻自由,即是自愿结合的男女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提供法律救济。但婚姻自由不允许当事人打着婚姻自由的旗号,不履行家庭义务,喜新厌旧,见异思迁滥用权利胁迫对方结婚或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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