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首先,老年人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老年人的年龄已经超出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不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内。 其次,老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律的保护。老年人由于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老年人不能当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是企业职工和雇工,由于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属于职工,作为雇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最后,老年人劳动关系缺少法律规范。用人单位聘用老年人是为了减少企业用工成本,既不用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必须规范用工,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老年人再就业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存在诸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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