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谈到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后的赔偿,确立两个原则:第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第二,侵害身体权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加害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 人身损害除了致人死亡以外,可以分为两类:一方伤害,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未造成人体残废;人身残废,受害人部分肌体丧失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两类人身损害的基本原则都是赔偿由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所以,受害人首先要保留所有的支出凭证;其次要做好身体机能的鉴定。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所以法律不会对致害人实施惩罚性的赔偿处理。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离婚律师网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青柯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BC
温馨提示: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专业律师热线:152 2155 5339,上海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