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什么样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模式?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当意思表示一致。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处理中,表现为共同财产处理时夫妻间的沟通与合意。 其次,夫妻任何一方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司法可以救济。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夫妻一方砸婚姻关系存续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再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争议案件中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上海离婚律师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有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方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离婚律师网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青柯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BC
温馨提示: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专业律师热线:152 2155 5339,上海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