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解释有些人认为“婚姻法是软件,遵守不遵守后果不一样”。这是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这种理念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为使此种现象得以改观,现行《婚姻法》指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一种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不具备婚姻效力,自始当然无效。无效婚姻不属于婚姻的某种类型,本身不成为婚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该离婚案件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先对申请宣告无效案件作出判决,之后再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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