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此时收取的彩礼应予以返还。但是,何为生活困难?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的相关立法规定。从司法实践中看,这里的生活困难应有两个比较标准:一是纵向的比较标准,即给付后与给付前相比,其给付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如造成家庭成员辍学、发生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无法及时救治等;二是横向的比较标准,即给付后给付一方的生活与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相比,其生活困难,如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自然是生活困难。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谈到,如果给付方本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付出较重的彩礼,显然生活会及其困难,那么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是,给付人应当对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后,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未同居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并返还彩礼,并不依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返还财礼的前提,即便未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困难也应当予以返还。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情形应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已同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如果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再去考虑以前的给付情形,显然有所不妥。毕竟多年后的生活困难并不一定全部是当初给付彩礼所引起的,中间可能掺杂着许多给付方许多因素。为此,依法收取的彩礼应视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婚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此时收取的彩礼应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足额或部分返还。 离婚律师指出,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给付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与因生活困难要求经济帮助是由区别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故返还彩礼与经济帮助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应加以区别,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可一并要求返还彩礼和经济帮助,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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