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彩礼应如何定性? 婚姻又叫订婚,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已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约定,订立婚姻的男女双方俗称为未婚夫妻。婚约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按照我国民间习俗,在订婚时男女之间往往会有一些财产往来,这里是财产大部分表现为彩礼形式。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彩礼也称聘礼或纳彩,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即旧俗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这是对彩礼的字面解释。彩礼一般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婚姻期间和结婚时向对方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我国自古以来在许多地方都有把订婚作为结婚的非法定程序的习俗,在订婚时给付彩礼更是一种习俗习惯,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至今仍广为流行。给付彩礼与订立婚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对于同性恋者之间财物给付行为、买卖婚姻行为、隐瞒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又与他人订立婚约而发生的彩礼给付行为等,均不能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按照习俗一般都会给付一定的彩礼。婚约经协商可以解除,但是婚约的解除有可能引起是否返还或者如何返还彩礼的财产纠纷。 离婚律师在处理上述彩礼纠纷时,提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多由父母参与,给付彩礼有时候由父母代为,且当事人与父母共同生活,彩礼有可能是家庭共有财产,此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应包括男女双方本人及其父母,即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接受人,在提起诉讼时男女双方本人及其父母均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诉讼主体。但是,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二、提起反诉的及时性。有时候,男女双方之间存在相互给付彩礼的情形。此时发生彩礼给付纠纷,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时,另一方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提起反诉,向对方主张同样返还彩礼的请求,使双方的彩礼给付纠纷一并得到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反诉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则法院对该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这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和延长诉讼时间。 三、关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据问题,在婚约中给付彩礼时,给付方一般不会要求接受一方出具收到彩礼的收条,以因此,当表明对方已收到彩礼,给付的材料也多通过中间人尤其是媒人经手。因此,当引发彩礼给付纠纷,接受彩礼一方又否认收到彩礼时,当事人的举证就变得较为困难。当事人一般只能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因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较低,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主张往往不被法院采信。在彩礼给付纠纷中,录制对方当事人对彩礼事实的谈话的视听资料,是最能证明彩礼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则将证实对方收到给付方彩礼的客观事实,,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事人在收集此类视听资料证据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视听证据无效,将不被人民法院采信,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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