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者享有探视权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谈到最近几年,离婚诉讼逐渐出现了一个新想象:探视权不但越来越受到离婚者离婚重视,还频频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广东省某市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使女方得以依法行使探视权。 主审法官解释,《婚姻法》确定了行使探视权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吴某要求一星期探视两次的诉请未予支持,是考虑到探视周期太频繁难以操作;而探视时间的规定,主要是从有利于孩子休息娱乐上考虑的,同事也照顾到父母双方的时间配合。 离婚律师解释,如果离婚双方是友好分手,能自愿协商探视细节,探视权就无需写进判决书,如果无法协商,则需对此明确规定。 如果离异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假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主张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判决书条款。上述案件中林某曾扬言:不久就到北方做生意,吴某永远休想见到女儿。他立即告诫林某,一旦迁居外地,必须让吴某永远了解到新住址,行使探视权。他认为,如果林某真的迁居,吴某提起诉讼,法院可变更原条款,让女儿在寒假到另一方家中与其团聚。 如果离婚一方滥用探视权,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相反,如果抚养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视儿女为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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