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后孙子女外孙子女应给付爷爷、奶奶的赡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后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该条是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它是我国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法律化,对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谢青柯谈到,家庭成员里,除了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还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祖孙之间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血缘关系的密切程度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下,法律规定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祖孙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抚养义务的特定条件是:(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确实没有抚养能力或丧失抚养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的特定条件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儿女已经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确实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丧失赡养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需要赡养的老人,(3)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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