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赋予了父母享有接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明确了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谈到,法律上的赡养扶助是晚辈人对长辈人依法应尽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的义务。所谓经济上供养就是指要求晚辈在长辈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根据长辈的实际需要,付给必要的生活费用。所谓神火扇照料就是要求晚辈对年老、生活行动有困难或者生病的长辈予以照顾、帮助、护理。所谓精神上慰籍就是要求晚辈尊敬、爱戴长辈。这些都是与人类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相一致的。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法律首先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由于父母与子女有着最亲密的血缘关系,既是子女生命的给予者,又往往是子女成长的哺育者,所以,子女长大承认后理应首先孝敬父母、奉养父母。这种自然的伦理关系不仅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也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确认。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表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享有的被赡养的权利与应尽的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相一致的。放弃了承担的义务,就必然要丧失享有的权利。 上海律师谢青柯说,父母既可以通过直接向子女索要来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通过组织调解来行使这种权利,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这种权利。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和上海浦东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110.net/showart.asp?id=2308),上海婚姻律师和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或者183 2188 899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BC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专业律师热线:152 2155 5339或者183 2188 8998,上海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