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女成为养父母的乖女儿
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是《婚姻法》对收养关系的原则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收养是一种身份上的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建立一种拟制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者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使无依无靠的孤儿,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些没有子女的人,通过收养子女在精神上得到慰籍。在年老时得到养子女的照料。 所以,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收养制度带给社会的是一种人间亲情。它是家庭、亲属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收养制度,孤女怎能想其他孩子拥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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