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词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一案,被告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谢青柯律师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但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在于原告。 原告于起诉状中称双方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完全不同,在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适应,动手殴打原告的母亲、拒绝原告母亲看护孩子;还恶意辱骂原告的妹妹,致使其羞愤难当曾一度与原告断绝兄妹关系,该陈述均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在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产生婚外情,在被告原谅原告的前提下,原告还是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也多次给原告机会,但原告还是屡教不改,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已将近21个月,上海婚姻律师谢青柯提示,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取得抚养权,原告应该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150元。 原被告于2010年生育一女,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取得女儿抚养权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二周岁的婴幼儿在其父母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予以扶养。 第二,基于双方所生女孩,随母亲共同生活对她日后的成长、教育,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对该子女的成长更有利,更贴心。 第三,原告的工作经常出差,根本无暇照顾女儿,加之原来原告自身心理存在缺陷,女儿若由原告抚养则会对其成长心理和生理造成严重影响,女孩在成长过程中,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母亲的关怀,答辩人在此承诺保证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照顾。 第四、被告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父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谢青柯律师结合以上理由,答辩人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另外,在被告取得女儿抚养权后,原告应当每月支付其月平均工资的30%部分用于女儿日常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计算得出3150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在的社会是孩子一出生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方方面面的教育书籍的投入、开发智力的玩具等提升孩子能力的产品每月都在购买,所需要的日常生活开销也在不断增加,每月花费很高,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15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女儿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虽然被答辩人提出其学历、收入均优于答辩人,但其有婚外情,能够反映原告道德品质败坏,根本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因此,由答辩人抚养女儿更为合适。被答辩人税后月平均收入为10500多元,依据婚姻司法解释,被答辩人每月至少应支付女儿抚养费3150元。 三、原告在购房产生的贷款还款,均属于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还款,虽然是原告一人按月还款,但是原告的每月还款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这部分的还款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四、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费2000元。 五、原告在婚姻期间工资、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网络上购买的家庭用品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他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由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出轨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以上意见,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谢青柯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一般授权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谢青柯律师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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