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证据的规定有何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简化的程序。国家设置建议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纠纷。上海婚姻律师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具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在证据制度上,简易程序由于适用其所审理的案件一般较为简单,所以简易程序中对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相对普通程序的证据规定较为灵活。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在7日内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和在10日内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限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例如离婚协议书等等,即在简易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当庭举证。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而言,在自己的案件被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时候应当注意简易程序对证据的一些特殊规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110.net/showart.asp?id=2228),上海婚姻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