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外遇赔偿】
┝ 外遇赔偿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房产分割】
┝ 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同居房产】
┝ 同居房产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离婚诉讼代理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离婚咨询性无能是离婚的理由吗?
 上海离婚律师浅析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
 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后还可以再上诉吗?
 父母离婚后,孩子对未与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遗产是否有权继承
 发现外遇婚外情离婚如何获得有力证据
 上海离婚咨询-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应如何财产分割?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离婚时的证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谢青柯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31 21:30:19  分享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四他字第29号
发布日期:2001-8-7
执行日期:2001-8-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上诉时,需要履行一定的认证、公证或者转递手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110.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110.net/showart.asp?id=2143),上海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谢律师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上一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 连云港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5221555339 15305134857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