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 但是,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要分析他们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也就是要分析男女双方的结婚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 第二、要分析他们的婚后感情。也就是要明确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 第三、要分析他们的原因,找出离婚的主要矛盾是哪里; 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结合实际考察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是否可以离婚,要综合考虑而不能孤立地去考量,要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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