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于法不容
王丽的爸爸在王丽的记忆中很模糊。爸爸因为很少回家,偶尔寄些钱回家,听妈妈讲,爸爸是军人在他们当地也算个人物。 王丽的爸爸在部队支援地方建设中,遇到了一位姑娘,两人认识产生了好感。彼此熟悉后,王丽的爸爸经常会去那位姑娘家干活,而且跟姑娘讲,自己因为一直在部队工作,至今未婚。那次谈话后,王丽的爸爸除了为这位姑娘帮忙做家务外,还经常单独约姑娘看电影,日久生情,也开始谈到了婚姻。当年11月份两人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王丽的爸爸伪造了证明与姑娘进行了结婚登记,两人过起了夫妻生活。并且在第二年,姑娘生了一个小孩。结婚4年后,王丽父亲转业了,回到了原籍,分配到了检察院,王丽的爸爸以回去什么都没有,待安排好一切后再来接他们母子为由,独自夸张了奔赴家乡的火车。在一年的时间里,姑娘除了收到信和儿子的生活费外,信中根本就没有提到接她母子团聚的意思。姑娘为了想见到自己的爱人,便踏上了火车,来到了王丽爸爸办公的检察院,当姑娘到检察院打听后,才知道王丽的爸爸早就有了家庭,姑娘当时就气晕了过去,待她苏醒后,问当地律师怎么办?律师告诉她,用法律来保护你们母子的合法权益。 离婚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贯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是以男女两性平等互爱、相互忠诚为基础的,它要求任何人、无论男人、不论地位高低,不论财产多少,只能有一个配偶,要求未婚男女不得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刑法》规定将重婚行为作为犯罪而予以刑罚处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为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王丽的爸爸在与丽丽的母亲结婚后,在未与丽丽母亲离婚的情况下,又通过伪造证明与该姑娘登记结婚,构成了法律上的重婚,王丽的爸爸行为既违反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又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其必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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