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咨询性无能是离婚的理由吗?
案例:王为(男)与张婷(女)结婚后因王为得了死精症而没有孩子,夫妻关系日渐淡化,王为失意之际在外面有了情人,张婷知道后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王某拒不承认有婚外情。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结合实际生活,性在夫妻家庭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性是夫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性”是夫妻的感情的桥梁,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性关系出现问题,往往会将婚姻家庭引入寒冷的冬季,甚至导致夫妻离婚、家庭解体。 欧美国家民法典或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性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我国新婚姻法在修改时,也有人建议明确规定夫期间享有同居权,新婚姻法最后虽然没有确立同居权,但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应仅仅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因此说夫妻性关系不协调是法律上的离婚理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对于难以治愈的方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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