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分析解除同居关系后,男女在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发生的借贷怎样归还?
我大学同学蒋丽丽(化名)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上海女孩,今年26岁。去年谈了个男朋友(张明),是外地来上海打拼的男孩。因双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交往一段时间后,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上海浦东区蒋丽丽的住房中同居了。由于张明没有住房,离工作地点又比较远,双方考虑买了一辆轿车以便张明上下班使用,车是二人首付贷款按揭购买的。但是没过多久,二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时,购买汽车的抵押加担保贷款(即由张明贷款,蒋丽丽担保)还没有还清,张明将汽车占为己有并拒付按揭余款。近日,放贷银行讲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张明归还贷款,蒋丽丽履行担保义务。实际上即使法院把已扣押的汽车处理还有6万元贷款缺口仍需偿还。
请问:蒋丽丽应承担汽车购车贷款吗?
离婚律师解答:由于蒋丽丽承担银行还款的担保义务,故她有履行还款的连带责任。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该贷款是张明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如果蒋丽丽实际履行了贷款的还款义务,有权就承担还款的部分向张明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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