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3月12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子女有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2009年3月,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