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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离婚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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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离婚时的证据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谢青柯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10 8:50:01  分享道
       让大家一同来分析下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离婚时的证据?上海马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妻子有婚外情,提供了相关电子邮件,法院是不予认可,而在马先生和妻子的离婚诉讼中,通过上海离婚咨询仍然对于电子邮件却被作为重要证据成为法院断案依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到底什么样的网络交流证据能在诉讼中被认定?

    对于复制粘贴的打印件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上海离婚律师希望这对夫妻能够修复感情的裂痕,但同时我们也有一个疑问要解决,那就是,在当前这个网络交流的时代,电脑保存的电子信息才能在打官司时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呢?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刚刚审理了一起以多年电子邮件来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均享有权利的案件。对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定案证据,首先建议进行公证。

       法官:证据讲究它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少通过公证之后它的真实性可以被法院认定,也就是这个邮件或QQ记录确实在网上客观存在,法院采信率比较高。
  

       法官:双方真达成协议,最好落到纸面上,双方签字确认,这样效率最高。


  法官强调,公共互联网上的邮件和聊天记录,因为修改成本非常高,所以证明效力要高于内部网络。同时,要提供旁证来完善证据链。

  法官:这种孤证还是不行的,还有有旁证来证明,比如名片、通讯录上会写邮箱,证明发件人的身份。

  法官强调,司法实践证明,大事儿、要紧事儿还是白纸黑字写下来好。

  法官建议,如果不能公证,就采用截图方式,因为复制粘贴的打印件法院是不采信的。

  法官:如果不能公证,可以采用截图的方式,保持邮件最原始的状态,不是说复制一下粘贴在word文档里,再打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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